自从1990年Landsteiner发现ABO血型,从此发现了人类红细胞血型系统,尔后孟德尔定律应用于遗传学,方为解决亲子鉴定问题奠定了基础。随后几十年,许多科学家又发现了如NN(1927年)、Rh(1939年)、HP(1955年)、GM(1955年)、HLA(1958年)等多种在遗传上各自独立的血型。各国的法医工作者们先后开始用科学的方法进行亲子鉴定。欧洲国家测定血型进行亲权鉴定始于1920年,美国纽约做父权测定始于1935年,中国现代法医学奠基人林几教授1927年就应用血球凝集现象进行父权鉴定。
血型检验结果亲代与子代的血型与遗传规律相矛盾,便可排除亲子关系;测定的血型系统越多,排除亲子关系的概率越高。测ABO、Rh及MNSs等血型系统,否定父权的机率只有60%左右。我国从80年代开始将白细胞(HLA)分型用于亲权鉴定,大大提高了否定父权的机率,联合测定红细胞血型,亲权否定的机率可达97.21%;再联合检测几种血清型与红细胞酶型,可达98.95%。在鉴定过程中,要注意遗传变异的问题,防止错误否定亲权。
1985年,英国遗传学家Jeffreys建立DNA指纹技术,不但大大地提高了否定亲权的机率,而且还可以肯定父权,使得父权鉴定由否定走向了肯定。DNA多态性具备遵守孟德尔遗传规律和终生不变两个基本条件。由于基因组中的VNTR位点的高度多态性特征,极大地提高了认定和排除亲权关系的概率,而且从遗传物质DNA分子自身的个体特征来分析判断亲子关系,不受基因表达异常的干扰,实现了法医亲权鉴定技术的飞跃,使亲子鉴定由原来的只能否定或不能排除进人肯定的坦途。有人将DNA分析图像比喻为“人体身份证”,实不为过。
DNA分型鉴定亲权关系还可用于尸体,早孕期胎儿等的亲子鉴定。早孕期(8-13周)活检取绒毛术的建立及DNA分析认定父权的发展,对那些在被性攻击后怀孕的已婚妇女具有重要意义,以便决定受孕胎儿的存留问题,开拓了亲子鉴定的应用领域。
亲子鉴定检验的相关程序有哪些?不管是做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都有一个程序,只是个人亲子鉴定的过程比较鉴定,可以自行采集样本,也可以去司法鉴定机构采样本,用户可以不需要准备任何证件。司法检验机关应建立送验委托程序,笔者主张涉及刑亊案件的亲子鉴定由公安、检察、法院等司法部门送检;涉及民事纠纷的亲子鉴定,一律由人民法院送检。
1、确定检验方法
目前,在我国进行亲子鉴定有不同的方法,即使采用同一方法,如果检验的遗传基因数目或名称不同,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结沦。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召集专家,权威通过科学技术来确定检验方法、检验基因座的数目及名称。
2、规范检验结论
在司法实践中,由于父权概率在理论上不可能达到100%,为了回避这一“瑕疵”或体现鉴定机构所谓的“权威性”,常常将鉴定结论表述为:某某(子)是某某人(父、母)所生。这个结论实际上将“认定”关系变成绝对的“认定”,不符合科学技术本身的原理。正确的表述方式是:不排除某某(父、母)与某某(子)之间的亲子关系,亲子关系概率为……采用这种结论,既符合亲子鉴定的理论,也不会降低鉴定的权威性。
3、亲子鉴定复议制度
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,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。亲子鉴定委员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査,对亲子鉴定结论进行复议,复议结论应为终局结论
4、明确亲子鉴定失误应承担的责任
亲子鉴定关系到公民的身份权、当事人的隐私及被鉴定人的权益保障问题,将亲子鉴定失误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,一方面能约束鉴定人,增强鉴定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,另一方面也使得对失误追究时有法可依,这种责任应分为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、刑事责任。


